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何富美 (即 何長順 之繼承人)
何長壽 (即何長順之繼承人) 何郁青 (即何長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何長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