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3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浚亨國際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65,903元(美金218,638.71元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聲請支付命令時折合新臺幣為6,643,774元,11,322,129+6,643,774=17,965,9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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