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36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靜茹 、 詹雪娥 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
6年7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