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霈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霈宣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62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以111
年度偵字第62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112年7月17日期滿未據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蛋黃哥商標筆6枝、仿冒拉拉
熊商標貼紙3包(220張)、仿冒蛋黃哥商標貼紙3包,係被告所有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明確,該等物品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登記資料及侵權仿冒鑑定報告附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1至3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對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犯罪所得300元,係被告所有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之所得,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均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蛋黃哥商標筆6枝2仿冒拉拉熊商標貼紙3包(220張)3仿冒蛋黃哥商標貼紙3包4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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