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36號原告高都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韓王麗枝 輔佐人 羅卿瑜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鍾孔炤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楊佩樺李怡薇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審理。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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