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黃育秋 債務人 莊喬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20,269元111年11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095%111年12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22%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9月17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66,866元111年10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095%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22%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8月2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