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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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徐明定
徐國翔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分割共有物,請求判准就坐落於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233、233-6、233-9、235、235-11、235-44地號等6筆土地依附表2方式予以分割等語。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土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又233地號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面積248平方公尺,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4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9,610,000元(計算式:248㎡×155,000元×1/4);233-6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900元,面積2,089平方公尺,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3129/41780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22,253,655元(計算式:2,089㎡×33,900元×13129/41780);233-9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2,000元,面積3平方公尺,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4計算,訴訟標的金額84,000元(計算式:3㎡×112,000元×1/4);235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9,667元,面積645平方公尺,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4計算,訴訟標的金額6,396,304元(計算式:645㎡×39,667元×1/4,元以下四捨五入);235-11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79元,面積639平方公尺,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4計算,訴訟標的金額7,520,870元(計算式:639㎡×47,079元×1/4,元以下四捨五入);235-44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2,000元,面積75平方公尺,依原告之權利範圍1/4計算,訴訟標的金額2,100,000元(計算式:75㎡×112,000元×1/4),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47,964,829元(計算式:
9,610,000+22,253,655+84,000+6,396,304+7,520,870+2,1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