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141號原告智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送達代收人 方順平 被告 許良溢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