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2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 陳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44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