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40號再審聲請人 吳振順 訴訟代理人 吳濬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楊秀英 、 黃吉本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
9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出委任吳濬瑋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林琮欽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