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 廖振翔 被告金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萬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75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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