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820號聲請人 張德才 相對人 羅翊芸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曾聲請對相對人羅翊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91號),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本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為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