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王榮欽 相對人 曾志仁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10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8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3日,㈡107年3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3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及為案外人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如附表二所示,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及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貸款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獅頭││2677││3,255│10000分之51│├─┴────┴────┴────┴────┴────────┴─┴──────┴───────┤│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1613│獅頭段267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四層:71.17│陽台:│全部││││││14層樓房│夾層:34.53│16.78│││││├───────────────┤│合計:105.7│雨遮:││││││義華路421巷13號14樓│││2.49││││││││││││├─┴───┴───────────────┴──────┴───────┴─────┴──┴─┤│備註:共有部分:獅頭段21683建號,面積11,451.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3││(含停車位編號11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2)│└───────────────────────────────────────────────┘附表二:
┌──┬─────────┬─────────┬──────┬─────────┐│編號│借款人、保證人、連│借款日期│借款金額│未依約攤還本息日期│││帶保證人││(新臺幣)││├──┼─────────┼─────────┼──────┼─────────┤│1│曾志仁(借款人)│民國105年10月6日│5,800,000元│民國107年3月6日│││││││├──┼─────────┼─────────┼──────┼─────────┤│2│曾志仁(借款人)│民國105年10月6日│200,000元│民國107年4月12日│││││││├──┼─────────┼─────────┼──────┼─────────┤│3│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7年3月2日│1,000,000元│民國107年3月2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 江元展 (連帶保證人)││││├──┼─────────┼─────────┼──────┼─────────┤│4│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6年10月6日│1,050,000元│民國107年3月6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5│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6年10月16日│1,500,000元│民國107年2月16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6│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6年10月6日│2,450,000元│民國107年3月6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7│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6年10月16日│3,500,000元│民國107年2月16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8│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6年11月9日│484,390元│民國107年2月8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9│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6年11月16日│406,866元│民國107年3月8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7年1月24日│620,295元│民國107年2月10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6年11月9日│1,130,241元│民國107年2月8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6年11月16日│949,355元│民國107年3月8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7年1月24日│1,447,355元│民國107年2月10日│││公司(借款人)││││││曾志仁(連帶保證人)││││││江元展(連帶保證人)││││└──┴─────────┴─────────┴──────┴─────────┘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