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得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東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在臺中縣太平市○○○街○號經營利百加影音光碟館,其明知「即時追捕」、「魔幻廚房」、「法外狂徒」、「槓上富家女」、「美國派之昏禮」、「28天毀滅倒數」之六部視聽著作,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其並未獲原告授權出租。被告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間某日起,先以每部(二片光碟片)視聽著作一百九十九元之價格,向不詳之人購得由原告授權出租但仍保有所有權之上開視聽著作之重製物光碟片,再連續在上開店內,擅自以每部(二片光碟片)視聽著作每三日會員八十元、零租一百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人,而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十五時五分許,為警會同原告之代理人 劉培弘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上開視聽著作重製物光碟片、利百加影音光碟日報表一張。檢察官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提起公訴。原告向美商公司取得版權,均須支付以百萬計算之權利金,甚至上達千萬元,而被告未經原告或美商公司之授權,擅自陳列影音光碟供不特定之消費者承租,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因原告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且原告於九十三度最低簽約金為五十萬元,故請求被告賠償五十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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