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含袋重零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