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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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5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IC板壹塊、新台幣肆千伍百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賭博等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七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本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七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電子IC板乙塊、賭資新台幣四千五百七十元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或第二五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