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1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76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90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刑法第42條第7項規定:「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故實際執行僅能得易服勞役一天,併此指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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