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3月14日上午8時許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1754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