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9號聲請人 賴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敏志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表明附表所示本票之提示日及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如
是,請具狀更正(依法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須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之
4張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依上說明,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如無特別約定,依法僅得請求該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且聲請人所提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其提示日記載有塗改,致本院無從辨別提示日究為民國106年2月17日或106年12月17日,如為發票日前之提示,依法不生提示之效力,該張票據尚無從對發票人行使權利。另附表編號2至4之本票,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均早於提示日前,聲請人請求提示日之前之利息於法不合,而有更正之必要)。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35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6年5月17日│1,000,000元│││CH753095││├──┼───────┼─────────┼───────┼───────┼───────┼───┤│002│106年10月8日│1,000,000元│││CH753099││├──┼───────┼─────────┼───────┼───────┼───────┼───┤│003│106年3月19日│1,000,000元│││CH753091││├──┼───────┼─────────┼───────┼───────┼───────┼───┤│004│106年7月16日│700,000元│││CH75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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