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洪昌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泳丞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拍賣土地之附表(附表應記載請求拍賣土地之坐落地段
、地號、應有部分比例、面積、所有權人等資料,惟聲請人僅記載土地之坐落地段及地號,漏未記載其他事項,而有補正之必要)。
㈡附表所示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
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㈢相對人陳泳丞(住雲林縣○○市○○路○○○巷○弄○○號4樓或
高雄市○○區○○路○○巷○○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求拍賣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有變更,含變更登記)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水里鄉│郡坑││1039││9520│全部│陳泳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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