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稚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浩宗 等人因109年度訴字第6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財產權部分應繳納1,500元+非因財產權部分應繳納1萬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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