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拾│96年8月2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6年12月25│││害防制│月│日上午9時│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條例││許│署96年度毒│度訴字第40│年1月18日││││││偵字第6615│50號│確定││││││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壹│96年8月24│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月14│││害防制│年│日上午8時│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條例││許│署96年度毒│度訴字第43│年2月1日││││││偵字第8302│68號│確定││││││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拾│96年7月15│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97年2月27│││害防制│月│日上午10時│方法院檢察│院97年度上│日判決、97│││條例││許│署96年度毒│訴字第76號│年3月20日││││││偵字第5370││確定││││││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壹│96年10月3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3月3│││害防制│年│日上午10時│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條例││許│署96年度毒│度訴字第15│年3月27日││││││偵字第8853│7號│確定││││││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壹│96年8月2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3月28│││害防制│年貳月│日中午12時│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條例││30分許│署96年度偵│度訴字第58│年5月22日││││││字第19821│0號│確定││││││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玖│97年1月6│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4│││害防制│月│日晚間10時│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條例││許│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17│年6月9日││││││偵字第786│57號│確定││││││號│││├─┴───┴─────┴─────┴─────┴─────┴─────┤│備註:││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