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翁浩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明興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2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00.0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200元×權利範圍1/2=210萬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