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貳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10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美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12月8日止累計69,833元未給付,其中27,615元為消費款、42,21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