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黃淑萍 被告 黃靜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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