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4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4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4510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偉哲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命其應於文到10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資料在卷可參,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3年司執字044510號財產所有人:黃偉哲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雲林縣褒忠鄉忠東9972858768分之1備考重測前:埔姜崙段197-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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