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原告 王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冬富王春花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而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係原告與被告王冬富、王春花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先位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不動產分割由原告取得;編號2、3、4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各3分之1分割、分配。(二)備位聲明:
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不動產分割由原告取得,但原告需補償被告二人之部分,則與原告所提債務、遺產管理等費用互相扣抵,如有差額再為補找;編號2、3、
4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即各3分之1比例分割、分配。核前開原告先、備位聲明,均係主張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不動產由原告取得、編號2、3、4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分割、分配,僅先位主張遺贈,備位主張費用扣抵。又依原告請求事項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自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原告所提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其中附表所示編號1之不動產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房屋暨坐落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以最新鄰近類型相同土地建物平均交易價格計算,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3900元,則上開不動產之市價總額為895萬2540元(=房屋面積78.6平方公尺×11.39萬元);另編號2所示不動產即宜蘭縣○○鎮○○○村000號房屋暨坐落土地,以最新鄰近類型相同土地建物平均交易價格計算,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萬9333元【{(25萬元÷19.36平方公尺)+(48萬元÷15.73平方公尺)+(30萬元÷16.20平方公尺)+(27萬元÷31.61平方公尺)+(26萬元÷1
5.73平方公尺)+(30萬元÷17.98平方公尺)+(68萬元÷21.50平方公尺)}÷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則上開不動產之市價總額為26萬3509元(=房屋面積13.63平方公尺×1.9333萬元),其餘財產金額依上開證明書所示。又原告主張全體繼承人為兩造共3人,每人應繼分3分之1,有繼承人名冊在卷可憑。再依原告訴之聲明主張,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4萬5386元【=895萬2540元+(26萬3509元×1/3)+(517元×1/3)+(1萬4512元×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0595元,而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萬2678元,原告應再補繳3萬7917元(=9萬0595元-5萬2678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育姍附表:被繼承人王黃穿針妹之遺產
┌──┬──────────────┬────────┐│編號│標的名稱│價值(新臺幣,下││││同)│├──┼──────────────┼────────┤│1│新北市○○區○○路2段94巷19│895萬2540元│││號2樓房屋暨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土地)││├──┼──────────────┼────────┤│2│宜蘭縣○○鎮○○○村000號房│26萬3509元│││屋暨坐落土地(宜蘭縣蘇澳鎮永││││安段332地號土地)││├──┼──────────────┼────────┤│3│頭城區漁會存款│517元│├──┼──────────────┼────────┤│4│108年2至3月老農津貼│1萬4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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