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4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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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84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瑞紅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布袋貳個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北簡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5月24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與 羅濟正 (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96年8月29日上午10時許,由羅濟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甲○○,2人先至關西市場內某不詳飼料店,購買布袋2個後,攜至新竹縣關西鎮深坑子3之1號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應華公司),從後牆攀爬入內,並以徒手折斷鋁製鋼板之方式,竊得鋼板74支,得手後,置於前開布袋內,隨即翻牆逃離,惟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為警在應華公司後方之土地公廟前當場查獲甲○○,並扣得布袋2個及鋁製鋼板74支(已發還應華公司),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吳月華
法官魏瑞紅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