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32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4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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