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肇宏 上列聲請人與 陳裕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7,6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26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三、(三)所載,車輛維修費用已由第三人 王瑞聰 先行支付後將車輛領回,即債權人所請求金額已經第三人清償)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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