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63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文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8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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