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1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何有為 相對人JianfuInternationalLimited
LeadingProfitTradingLimited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萍美 相對人 王樹明
何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九四三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九十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九0一0八),准予變換為一00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0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1,6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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