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上字第25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