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如無法提出其餘薪資資料,則請提出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富慶商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40000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7.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8.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衣物費、水電電信網路費、交通費、綜合所得稅證明資料影本。
9.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 曹文種 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貸款契約書影本。
10.請釋明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中土地銀行之債權餘額(約57000
0元)與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土地銀行債權餘額(約52475元)差距之原因。如有清償,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11.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個人「財交」所得0元係為何種交易、「執行」所得37408元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