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甄宸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家睿
游恩嫣 (原名 游怡瑩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雖聲請人提出之借據載明借貸利息為月息百分之三,每月十六日支付予甲方陸千元整,惟民法第205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年息20%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