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宛庭選任辯護人謝宜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宛庭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呂宛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8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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