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0號原告 張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欣葦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3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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