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638號債權人 黃啟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旻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啟宏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原因
事實。(依原因事實所述,債務人係與 賴建興 即富新企業社成立租賃契約)。
㈡利息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法定利率為年
利率百分之五,故若請求超過法定利率請一併釋明其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