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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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又樺 、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一丙○○○○○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2.若丙○○○○○之經營型態為獨資商號,且其負責人已非廖又樺,因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應以獨資經營該商號之人為當事人,請撤回對丙○○○○○之聲請,而僅列廖又樺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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