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姿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姿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古瑞君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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