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3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柳進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鄰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寶鄰
張劭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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