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文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時尚診所、 王慰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亞洲時尚診所、王慰慈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或營業登記資料或足以表示營業證明文件、相對人王慰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10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是否確有該診所及相對人,亦無從確知管轄權歸屬,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