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洪婉菁 被告帝晟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素真 人被告 張木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洪菘臨附表┌──┬──────────┬──────────────────────┐│編號│更正欄位│更正內容│├──┼──────────┼──────────────────────┤│一│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加碼率1,664%」應更正為「加碼年率1.664%」。│││貳、一、㈠、第七行││├──┼──────────┼──────────────────────┤│二│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昔款」應更正為「借款」。│││貳、一、㈡、第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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