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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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潘翔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2,571元及138,028元及37,7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翔翔分別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及108年12月4日及108年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筆1.3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7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8年3月12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108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180固定計息。2.2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4日起至115年12月4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590固定計息。3.205,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000固定計息。(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112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368,36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29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92571元潘翔翔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18002138028元潘翔翔自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5900337762元潘翔翔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92571元潘翔翔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2138028元潘翔翔自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337762元潘翔翔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