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子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及MDE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拾肆顆(驗餘淨重叁點叁公克)及米白色藥錠叁顆(驗餘淨重零點柒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綠色藥錠肆顆(驗餘淨重壹點貳捌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A及MDMA成分之淺藍色藥錠柒顆(驗餘淨重壹點玖公克)及深藍色藥錠柒顆(驗餘淨重貳點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卷附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件扣案藥錠35顆,經送驗後,其中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及MDE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14顆(驗餘淨重3.3公克)及米白色藥錠3顆(驗餘淨重0.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綠色藥錠4顆(驗餘淨重1.2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及MDMA成分之淺藍色藥錠7顆(驗餘淨重1.9公克)及深藍色藥錠7顆(驗餘淨重2.55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0年5月6日北市鑑毒字第073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憑,該等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就上開扣案藥錠經鑑驗所含第二級毒品之種類,漏載「甲基安非他命」、「MDA」或「MDEA」等成分不等,本院爰補充如上)。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