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彥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彥瑜明知如附表「商標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義商固 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8年6月上旬某日,透過「阿里巴巴」購物平臺、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後,並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拍照後,自108年6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租屋,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上網連線至其設立「台主批發小八群」LINE群組賣場張貼上開照片陳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5元至120元不等價格,接續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獲利共5,000元。嗣於108年12月11日16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租屋,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由 謝尚修 律師、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 戴廷哲 律師、美商蘋果公司委由 謝樹藝 律師、 陳建至 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據以認定被告陳彥瑜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110年1月6日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86-9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當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瑜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7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21-31、355-356頁、本院卷第95頁】,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暨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4紙、搜索現場照片6張、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1999號搜索票1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暨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6紙、違反商標法之扣案證物商標對照表3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德商阿迪達斯公司)3紙、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4紙、鑑定報告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報告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各1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2紙、鑑定證明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2紙、鑑定報告書暨附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8紙、鑑定報告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註冊資料(美商昂德亞摩公司)、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1月31日函各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2紙、產品鑑定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2紙、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20日斐館字第10901018號函1紙、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暨比對照片(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3紙、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紙、比對照片(美商蘋果公司)4張、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美商蘋果公司)5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3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紙、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畫面截圖照片24張、中華郵政WebATM截圖資料1紙、購證商品照片6張、鑑定報告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影本、交貨便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39、49-52、53、57-67、69-74、79-83、85、93-99、101、109、111、127-12
9、131、143-145、147-161、163、164、169、171-173、175-177、181、187-188、193-199、207、209-211、223-231、261-285、287-289、293-303、305、307、309-310、315、317、319、361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彥瑜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自陳於108年6月上旬某日,透過「阿里巴巴」購物平臺、臉書社群網站向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商品並持有後,自108年6月某日起至108年12月11日16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續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就各商標權人而言,均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商標權人之法
益,同時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利,竟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所為於法有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意,且業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分別賠償12萬元及10萬元,此有和解契約書各1紙附卷供參(見偵卷第397、399頁),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亦 陳明 不予訴追,然迄未能與其餘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9頁),素行良好,暨其大學肄業學歷,職業為批發商,目前從事美甲相關工作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偵卷第21頁、本院卷第17、9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沒收: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商標商品,經核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產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認屬本案侵害被害人商標權物品,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BMW標示打火機61件與 賓士 標示打火機47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此部分扣案物係仿冒商標權商品,復與本案無涉,亦難認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所得或相關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販賣本案仿冒商標權商品,迄為警查獲止,業已取得販賣所得共5,000元,業為被告所自承(見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91頁),雖經被告主動提出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就上開被害人所受損害部分,前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分別賠償12萬元及10萬元,業如前述。是以,本案倘為諭知沒收,將使被告除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即本案如諭知沒收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亦附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一覽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備註││││││審定號││├──┼──────────┼───┼────────┼─────┼────────┤│㈠│仿冒ADIDAS包包│480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00000000號│││││││00000000號││├──┼──────────┼───┤│├────────┤│㈡│仿冒ADIDAS帽子│105件│││見偵卷第65頁。││││││││├──┼──────────┼───┼────────┼─────┼────────┤│㈢│仿冒PUMA包包│380件│德商彪馬歐洲公開│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有限責任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㈣│仿冒PUMA襪子│93雙│││見偵卷第65頁。││││││││├──┼──────────┼───┼────────┼─────┼────────┤│㈤│仿冒GUCCI帽子│109件│義商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司│││├──┼──────────┼───┼────────┼─────┼────────┤│㈥│仿冒CHANEL包包│5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有限公司│││├──┼──────────┼───┤│├────────┤│㈦│仿冒CHANEL香水│33件│││見偵卷第65頁。││││││││├──┼──────────┼───┼────────┼─────┼────────┤│㈧│仿冒LV皮夾│123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悌耶公司│00000000號││├──┼──────────┼───┼────────┼─────┼────────┤│㈨│仿冒LV皮包│5件│││見偵卷第65頁。││││││││├──┼──────────┼───┼────────┼─────┼────────┤│㈩│仿冒UNDERARMOUR耳機│38件│美商昂德亞摩公司│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00000000號││├──┼──────────┼───┼────────┼─────┼────────┤││仿冒NIKE包包│321件│荷蘭商耐克創新有│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限合夥公司│││├──┼──────────┼───┼────────┼─────┼────────┤││仿冒FILA包包│145件│斐樂盧森堡有限公│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司│││├──┼──────────┼───┼────────┼─────┼────────┤││仿冒SUPREME包包│18件│美商第四章股份有│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限公司│││├──┼──────────┼───┼────────┼─────┼────────┤││仿冒多啦A夢包包│40件│日商小學館集英社│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製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仿冒多啦A夢行動電源│35件│││見偵卷第65頁。│├──┼──────────┼───┼────────┼─────┼────────┤││仿冒APPLE行動電源│130件│美商蘋果公司│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仿冒HELLOKITTY包包│70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00000000號│見偵卷第65頁。│││││限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仿冒HELLOKITTY行動│45件│││見偵卷第65頁。│││電源│││││├──┼──────────┼───┤│├────────┤││仿冒HELLOKITTY收納│58件│││見偵卷第65頁。│││袋│││││├──┼──────────┼───┤│├────────┤││仿冒HELLOKITTY公仔│5件│││見偵卷第67頁。│├──┼──────────┼───┤│├────────┤││仿冒美樂蒂收納袋│13件│││見偵卷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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