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87號上訴人 朱林 書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秀雲 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87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6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