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正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珣間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萬1,127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潘英芳
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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