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86號原告 馮玉玲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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