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70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張合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肆拾柒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陸萬零貳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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